结,有的被装进别的科目,有的随项目延续。若不先确认新主体是否承接,逐笔核完也没有付款人。
“有付款人。”我回答,“谁借的,谁还;谁授权的,谁解释;谁得到服务,谁核成果。新公司还没成立,不能先替所有旧人当一个大口袋。”
梁仲平没有提高声音。他把第十七项第十四页翻给中立会计。那一页写:若未来形成统一管理主体,可由各方另行确认历史责任是否随管理关系转入。关键是“另行确认”,不是自动转入。
我让会计把这六个字记进会议摘要。
对方拿来的纸是真的,纸上也确实给了他们谈判入口。可入口不是门锁。许多生意输在自己看见一份真文件,便把对方的解释也当成真的。
十一点,第十六项原件上桌。
三名原权利代表中,一人退出,一人去世,一人仍在。退出方提交了当年终止书,只终止经办,不放弃对错误署名的异议;去世方由家属与遗产事务代表共同到场,家属不肯让代理人代替他们表态;仍在的一方同意继续中立保管,但要求不再使用B.L.窗口。
主持会计问,是否指定一个继任人接替原席位。
“不指定。”黎真先说,“身份、债权和档案已经拆成三条路径。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继承原位置的全部功能。”
梁仲平提出,三个路径仍需一个汇总窗口,否则每次核验都要通知十几人。
“可以有联络人,不能有替所有人作决定的人。”我回答,“联络人发议程、收回执,姓名和任期公开。过期以后,下一名不能沿用同一个业务名。”
去世方家属问:“如果没人接,文件是不是永远不能动?”
“不是。”中立会计把原条款念了一遍,“具体事项由相关方表决。只是不把所有事项交给一把椅子。”
家属听完才同意。
第十六项最终没有继承人。它继续由第三方保管,费用按仍有权利的三方比例承担;每六个月核一次封套;涉及某个人的名字,只通知那个人或其合法代表;涉及公司的债,才通知公司。B.L.不再出现在新回函上。
第十七项也没有交给青川。合原同意在六十日内开放逐项副账核验,青川则承认其中有三笔债权已具备初步文件,可以进入普通尽调。承认进入尽调,不等于承认金额,更不等于同意以债换股。
正式摘要在散会前逐方念了一遍。
退出方代表不肯在“同意继续保管”一栏签。他说自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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