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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说完把眼镜戴回,没有借“大家都催”免自己的责任。他在补充说明写:建议使用位置码但未建立人员对照的长期保存,造成后续无法仅凭电子表识别经办;本人负责。公司没有因此向他追全部二万八千三。他犯的是记录设计错误,不是自动拿走每一笔钱。
第三把椅子空了一上午。
陈栋没有来。他让律师送来书面答复,承认二〇〇六年至二〇〇八年以外部债权代理身份使用贸易行右桌,不承认受雇于青川,也不接受“账房”称呼。六百误工和二〇〇八年三千五诊所代付由其关联结算账户处理,前者有到场,后者依据委托人指令。他以保密为由不说委托人。
律师还提出,B.L.是贸易行内部代码,陈栋只在别人给的表上签自己真名;若青川把代码解释成他,属于错误指认。这个部分仍然成立。我们没有把第三把椅背改成“B.L.陈栋”,只写他使用时间与具体文件。
黎真让律师带回四个问题:陈栋依据哪一份授权处理阮文山诊所旧账;三千五为何不直接付经办服务而替个人清债;他在右桌期间是否保管十七份剩余两份原件;二〇〇八年六月之后谁接第三层核验。问题限六张款和两份文件,不要求他公开所有客户。
律师下午回电,陈栋愿在十一月十九日与各方见面,条件是地点不在白鹭,不与阮家同室,记录只供争议使用。老阮认为他是怕见阮母。我仍同意条件。让家属坐在旁边看一名代理如何解释死者债务,未必能多出真话,只会把每一句业务答复都变成对死者的审判。
陈栋选海货贸易行已退租的旧港办公室。房东月底前尚未交给新客,三方在空房摆一张折叠桌,不使用那张被封存的长桌。陈栋四十多岁,穿灰西装,身边只有律师。他看六张收据时没有逐项喊冤,先纠正自己只经手第二、四、第六笔的第三层,第一与第五笔虽有B.L.,并不是他。
这一句让“同一个人”的说法再少一块。
四千七中的六百,他有当年委托传真,委托方是一家与旧仓货损有关的债权公司。公司已经注销,清算人能核。六千二中的路线询问,他提供过一名北线经办,没有收二千四,只替一方确认问题清单。三千五诊所代付最难解释。
陈栋说委托人不希望阮文山因旧债拒绝必要时出面确认,所以先结清诊所费用。阮文山不是必须配合,付款也没有合同写交换;在陈栋看来,这是维持经办关系的“善意成本”。
“没有告诉本人,也叫善意?”黎真问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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