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方控告伱方懈怠不作为。”
“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?”
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。
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,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。
如果控告不作为,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。
可是作为行政部门。
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。
他能直接承认吗?
肯定不能!
再有就是,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。
在这一点上,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,不能败诉。
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。
对于审判长的提问,余言继续陈述:
“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。”
“我方均不认同。”
“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,庭审不予采纳,暂时不论。”
“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,我方作为管理部门,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。”
“例如说: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。”
“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?”
“如果我方不作为,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?”
“所以从这一点来看,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!”
啧啧.…
硬辩是吧?
从这场庭审来看,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,都非常的无力。
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。
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。
为什么这么讲?
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。
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,行动了就是作为了。
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,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。
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,投诉是否真实,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。
说白了——
大致意思就是,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。
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,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。
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。
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,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那么该管辖部门,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,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。
未落实到位的,就属于不作为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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