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笔危机借款里,最后还清的不是经营最差的一家,是最不愿让别人看见自己欠钱的一家。
城西夜场“栖鸟”借十二万,只用于工资和房租,按计划六个月还。前三个月正常,第四个月老板将店转给弟弟经营,没有通知青川。弟弟认为债是上一任借,与自己无关,照样使用铜牌、供应和客户预订。
合同规定经营主体变化须重新确认。我们可以立即停货、回收牌,再从老板个人追债。可店里四十名员工、住客和已订活动会先受影响。赵坤建议继续供货,但将每月结算五成扣债,直到还清。
五成会让新经营者没有现金,最终仍欠工资。黎真提出债与经营分开:原老板继续按个人计划还,弟弟若接店,必须提交新工资准备、租约和责任;青川不以供应扣原债,也不因亲属关系自动认可。
弟弟不愿接十二万,却愿交三万元经营保证。我们批准新合作,铜牌编号不变、背面增加主体变更日期。原老板后来卖车还了八万,剩四万延期三个月,利息照计。店没有因债被青川拿走。
外面有人说我太软,明明能用十二万收一家店。我知道那样更快,也会让所有借款者明白:危机时从青川拿钱,等于把门押给川老板。下一次真正缺工资的人会先去找高息钱,也不肯让我们看账。
共同应急金的信用来自“借款不能买门”。我们只拿可核现金流、托管扣款或个人担保,不拿经营控制;发生欺诈另处理,不把普通违约说成背叛。
这条原则在另一家店被反过来利用。老板借十万元后故意把收入转到亲属账户,账上持续亏损,想拖到青川放弃。周萍从客流和采购看出不符,店每晚酒量没降,营业收入却少一半。
我们没有接店,按欺诈条款要求提前到期并暂停铜牌。员工工资由专项线直发两周,给他们找工作时间;供应改为现金现结,不再赊。老板最终还六万,余款经外部追偿。店三个月后关门,房东租给另一人。新老板可重新申请供应,不继承旧债,也不能沿用停用牌。
一次关门并不证明“不买门”错。规则不是保证每家都活,是不让放款者利用别人最弱时顺手成为主人。
赵坤私下问我,若店本身很值钱、老板又自愿用股份还债,是否也拒绝。我说不拒绝,但必须在危机过后独立估值,老板有其他买家和现金选择,员工工资先结。债转股可以是交易,不能是一把在停酒夜里架上的刀。
后来陶生提出以一成股份换免利息,我们没有接受,因为他已有能力现金还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