情绪化表达。
“你所引用的内容,出自本书第三章第七节。但你只引用了前半段,刻意忽略了我亲自撰写的注解部分。在该段文字下方,我明确批注:前科评价的适用,仅限于再犯同类犯罪、漏罪、累犯等法定情形,绝对不适用于已全额执行完毕、且与后罪无任何关联性的旧罪。一罪不二罚,是现代刑法的基石性原则,任何机关都无权突破。”
他顿了顿,继续沉稳说道:
“全俊熙十八年前所犯罪行,与本案所涉土地、生态问题,属于完全不同的事实、不同的行为、不同的主观过错。他已经服刑十八年,刑事责任彻底终结。五年前,本院已作出生效无罪判决,确认其不存在新的犯罪行为。五年后的原审判决,无视生效裁判,重复评价已了结旧罪,将行政违法拔高为刑事犯罪,这不是对学说的适用,而是对法律的歪曲。”
出庭检察员随即起身,发表法律监督意见:
“本院支持辩护人观点。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,事实认定不清,证据不足,依法应当予以撤销,并改判全俊熙无罪。针对本案中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、枉法裁判等问题,检察机关将同步移送线索,依法追责。”
对方律师试图再次辩解,却早已失去立论基础。他手中的著作,此刻不再是攻击的武器,反而成为证明原审判决违法的直接依据。无论他如何补充论述,都无法绕过罗翔的法理逻辑,更无法推翻刑法明文确立的基本原则。
辩论终结,全俊熙进行最后陈述。他没有长篇大论,没有哭诉冤屈,只是平静地说出了最真实的想法:
“我当年做错了事,害了三条人命,十八年牢狱,我认罪、赎罪,毫无怨言。但我不接受为同一个过错,接受第二次惩罚。青城是我修行守道的地方,我没有犯罪,不该被判二十年。我相信法律,也相信法庭会给我公正。”
简短的陈述,坦荡而真诚,直击人心。
合议庭休庭评议,时间不长,却让在场每一个人都觉得无比漫长。张悍与青城老弟子们紧紧攥着手,心提到了嗓子眼。他们五年的等待、五年的奔走、五年的隐忍,全都系于这一次评议结果。
片刻之后,审判长重新入席,法槌敲响,全场起立。
审判长手持判决书,声音庄严、沉稳、响彻法庭:
“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判决如下:
一、撤销原审刑事判决;
二、原审被告人全俊熙无罪,当庭释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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