冬去春来,神都洛阳的冰雪消融,文学馆内的争论却并未因季节更替而稍减。随着《永昌商法》草案的逐渐成形,一个更加新奇、甚至在许多人看来有些“离经叛道”的议题,被提上了议事日程。这一次,发端并非源于某位学者的奏疏,而是源于两起看似微不足道、却极具代表性的民间纠纷。
一起发生在洛阳南市。一位名叫鲁大的木匠,祖传一手精湛的水车、筒车制作技艺。他耗时数年,反复琢磨,改良了传统筒车的龙骨结构,使其在同等水力下,提水效率提高了近三成,且更经久耐用。他小心翼翼地将这改良后的新式筒车图纸藏于家中,只接一些高价定制活计,生活因此大为改善。然而好景不长,他的一名徒弟出师后,将图纸偷偷摹绘一份,带往他乡,以更低廉的价格承揽工程,甚至将技术卖给了别的匠人。鲁大发现后愤而告官,称徒弟“窃我秘技,断我生路”。可官府审理后却认为,技艺非财物,图纸亦非偷盗实体物件,且“百工技艺,本应流传造福乡里”,徒弟所为虽有背师道,却难以依现行律法定罪,最终只是训诫了事。鲁大血本无归,改良技艺迅速扩散,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优势,郁郁寡欢。
另一起则发生在国子监附近的书坊街。一位穷书生耗费心血,注释、校勘了一部前朝诗文集,自费雕版印刷了数百册,销路尚可,略补家用。不料,另一家资金更为雄厚的大书坊见有利可图,直接雇人买来一本,依样翻刻,因其成本更低、铺货更广,迅速挤占了市场。穷书生找上门去理论,反被对方奚落:“天下文章千古事,先贤诗文乃天下公器,尔不过略加批点,便想独占其利?我刻我的,与你何干?”书生告到官府,得到的回复同样是“无此律条”,只能自认倒霉。
这两起案子,经由不同渠道,最终都摆到了太子李瑾的案头。其时,李瑾正为《永昌商法》中关于“契约”的保护条款能否有效执行而思索,见到这两桩“新奇”案件,心中不由一动。他将案情与自己的想法,同狄仁杰、刘晏等人商议。
“狄公,刘员外郎,你们看此二事。”李瑾将卷宗推过去,“鲁大改良筒车,利在灌溉,实乃惠民之技;书生校勘诗文,亦有助于学问传播。其心血付出,理应有所回报。然现行律法,于工匠之改良技艺,书生之校勘心血,竟无只字保护。长此以往,谁还愿费心改良工具?谁还肯精心校勘典籍?此非挫伤良工巧匠、学子文士之心乎?于永昌新政鼓励农商、昌明文教之旨,岂非背道而驰?”
狄仁杰捻须沉思,他精通律法,熟谙旧例,很快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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